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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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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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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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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对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
近日
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六批典型案例
▼▼▼
案例1.阜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案
2023年7月10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3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安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提交的登记注册地址并无该公司,公司变更住所登记虚假,阜阳市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以及公司相关人员于2021年10月15日被批准逮捕,2021年10月29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他人虚构地址,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企图转移公司,从而逃避打击,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利用公司名义涉嫌电信诈骗被颍泉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等五人犯诈骗罪。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国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高工作效能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司的外壳,打着正常经营的幌子,背后做着违法的勾当,对社会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因此,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声讨。企业应当始终坚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案例2.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9月15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4元,罚款12.8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8月3日期间,颍州区市场监管局相继收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抽检不合格报告5份,其中“两个肉松三明治面包”“蛋皮奶心面包”“蛋皮吐司面包”“两个肉松三明治面包”各有一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有一批次“夹心奶棒面包”产品经抽样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颍州区市场监管局遂并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日期间,共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共计282件,出厂检验使用5件,销售277件,货值金额1.07万元,违法所得724元。针对当事人存在多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问题,颍州区市场监管局委托中农康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了各项风险排查并出具检验报告,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责任约谈,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之规定,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同一性质问题反复出现,一些深层次问题发现不了,风险隐患长期存在,甚至会出现企业多次被处罚而问题依然未根除的情况,严重制约了企业健康发展。颍州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抽检不合格不是一罚了之,而是帮助企业分析原因、消除隐患、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3.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母婴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婴儿配方奶粉案
2023年2月7日,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母婴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4万元,罚款8.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31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接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奶粉情况通报》,情况通报称:一批次“依诺铂欧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生产日期2021/04/14)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验项目:维生素D,ug/100kJ,标准指标:≦0.36-0.60,实测值:0.31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维生素D项目不符合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要求;检验项目:香兰素,ug/100kJ,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香兰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销售至颍泉区辖区内当事人店铺,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奶粉,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6日、2021年11月25日从常州欣本创展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奶粉共306罐,已销售162罐,货值金额8.57万元,违法所得4.54万元。当事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婴幼儿属于弱势群体,如果婴儿配方奶粉出现问题,将可能对幼儿健康造成潜在威胁。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明确规定:凡使用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品用香料。市场监管部门严把奶粉质量安全关,为婴幼儿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案例4.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案
2023年8月25日,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作出罚款5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金质检测有限公司对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批次为2023年4月19日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抽检批次复合肥料“总养分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15063《复合肥料》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颍东区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4日从山东某肥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复合肥料75袋,共3吨,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52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保持打击农资市场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深入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广大农民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5.阜阳市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便利店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8月3日,阜阳市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便利店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中文标签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2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7日、28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其在某便利店购买两瓶SAGA进口洋酒,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立即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无中文标签商品LOSVASCOS 8瓶,BORDEAUX 4瓶,MARTELL 1瓶,与其他有中文标签的商品混放一起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商品予以扣押,界首市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上述商品均为酒类,是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从某购物平台一家网店购进,共购进13瓶,未销售;上述消费者举报的两瓶SAGA洋酒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在同一家网店购进,共购进2瓶,已售完,货值金额2632元,违法所得12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与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密切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的各项规定,不得生产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案例6.阜阳市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日杂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2月20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日杂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20箱,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2日,根据2023年元旦春节打假专项行动工作部署,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牌陈酿白酒23箱,上述白酒涉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后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上述白酒中的20箱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颍上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从一陈姓推销商手中购进上述涉案白酒20箱,未索要购货发票,货值金额32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是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日用品等消费品的侵权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7.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活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8月9日,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活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6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某生活超市销售的生产批次为2022年11月12日的“黄金薯球(烧烤味)”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二氧化硫残留量≤0.1g/kg,实测值0.569g/kg)不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太和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上述不合格批次“黄金薯球(烧烤味)”是当事人从阜阳一商城处购进,不能提供供货方证照、进货票据和该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共购进2包,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1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氧化硫及其亚硫酸盐类可作为防腐剂、漂白剂和抗氧化剂用于各类食品中,但这些添加剂滥用的现象也很突出,一旦这些添加剂使用过量,且没有进行后序的二氧化硫清除,就会导致二氧化硫残留超标。这样不仅破坏了食品的品质,更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抽检监测力度,不断提高抽检覆盖率,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
案例8.阜阳市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9月27日,阜阳市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并作出罚款1.9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5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临泉县公安局移交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非法活动进行牟利的情况进行检查。经初步核查,当事人通过建立“网络水军”工作室使用大量手机注册快手账号为“快手”网络平台内的其他经营者在线引流,制作虚假流量,制造虚假观看人数,进行虚假宣传并从中牟利,临泉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9日至2023年7月20日期间,在自己家中二楼办理20条宽带业务,成立“网络水军”工作室并自购300部手机在“快手”网络直播平台注册300个快手账号为平台内的其他经营者(主播、直播间)进行在线引流,制作虚假流量,营造虚假观看人数,增加直播间人气进行虚假宣传,每部手机每小时收取0.1元至0.13元不等的人气报酬费用,违法所得1.9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网络刷单、炒信、刷空包等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网络经营平台运营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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