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11年1月重庆、上海试点房产税改革以来,房产税改革一直受到市场的高度关注,改革也从房产税改革变为房地产税改革。2011年至今,重庆、上海房产税试点方案并未在全国推行,说明这两个地方设计的房产税方案并没有完全得到改革层面的认可。从去年到现在的一年多时间,我国宏观调控的思路和方式不断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作出调整与改变。
那么,如何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思路的变化,有前瞻性地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呢?
首先,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到李克强总理提出“必须继续从供需两端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以创新供给带动需求扩展,以扩大有效需求倒逼供给升级”,都说明我国宏观调控思路发生变化。在从需求管理转向供给和需求相结合的宏观经济调控,将对我国财税体制特别是税收制度改革产生重要影响。以前按照需求管理设计的税收改革方案,必须紧跟步伐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是当前房地产税改革的最大宏观环境背景。
其次,经济上的供给管理,主要源于美国上世纪80年代里根总统时期推行的供给学派经济理论,其最主要的政策主张就是减税,比如根据“拉弗曲线”的理论进行减税等。我国推动供给侧改革,也秉承减税和为企业减负的思路。最近,李克强总理在同经济专家座谈时表示,在供给方面,继续运用好结构性减税等手段。所以,推动供给侧改革,最大的政策转向就是减税,特别是对企业的减税。如何把握减税与增税的平衡、推动调整房地产产业结构调整和税收结构调整,是考验房地产税收改革的重要方面。
第三,从税收本身规律来说,不管任何税收,不管是间接税还是直接税,其税负的最终负担者都是人民,都要劳动者负担,比如对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收,虽然纳税人是企业,但是这一税种被企业分摊到产品的成本当中,通过产品价格转嫁给消费者,即使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企业无法通过销售的产品转嫁税负时,也会通过压低工人工资、降低成本等方式将税负转嫁给属于生产方的劳动者。从这个意义上讲,房地产税改革要坚持轻税负、低税率。
最后,从房地产市场和税收调节的需要来说,目前我国针对房地产的各种税收都在交易环节,而且是重税负,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各种名目的收费,占到土地开发和房产成本的一大部分,形成了广为诟病的“土地财政”模式。因此,将交易环节的税费转移到保有环节,既为地方政府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对房产持有环节征税要比交易环节征收稳定),也增加房产的持有成本,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投机需求,反过来增加市场供给。在这种背景下,推进房地产税收改革,势必就要增加房产持有人的税收负担,特别是房产持有人在前期交易环节缴纳各种税费的基础上,又缴纳持有环节税收,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房地产税改革如何平衡这一利益关系,又在考验房地产改革的顶层设计。笔者认为政府能不能让利,减征土地出让金以及给予首套房(二套房以上属于投资投机,应属于高税负调控的对象)补偿机制,比如个人抵税等,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思路,需要放在财税体制的大局来考虑和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