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一居民正在骑着的电瓶车着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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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0294 | 回复1 | 2013-3-20 08: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3日,太和县居民王某骑电动车出行时,电瓶突然起火。王某说,20多天前,他曾在邹某某的维修店里更换过电瓶。
太和县消协调查发现,更换电瓶时,邹某某曾检查过电动车的使用情况,并承诺保修一年。虽然电瓶起火的具体原因不明,但邹某某应该履行三包义务。
行驶中他跳车而逃          2月3日, 王某骑电动车外出办事,刚刚出门不久,就闻到一股呛人的怪味。
王某低头一看,电动车的电瓶起了火,王某一惊,飞快地跳下电动车,在他人的协助下将火扑灭。
据王某介绍,这组电瓶是1月8日在太和县邹某某的维修店更换的,电瓶规格为“48V12A”,费用为350元。
新换的电瓶怎么会起火呢?王某找到邹某某,要求对方给个说法。邹某某以电瓶质量没有问题为由拒绝。无奈之下,王某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营者已有承诺
         太和县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王某认为电瓶起火有可能是邹某某在更换电瓶时线路没接好;邹某某认为是王某电动车使用年限已久,电瓶箱破旧加上道路颠簸,电瓶线路紊乱,正负极相触导致电瓶起火。
          消协调查,王某的电动车的确已使用五六年了,安装电瓶的外壳早已破旧不堪。但是,王某更换电瓶时,已向邹某某进行了咨询。邹某某称,更换一组新电瓶后,王某某的电动车依然可以使用,并承诺新电瓶三包期为一年。
经营者必须履行三包义务
           据消协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中,邹某某在为消费者王某更换电动车电瓶时,明知道电瓶箱破旧不堪,存在危险因素,不仅没有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警示,还误导消费者,促使消费者王某更换新电瓶,进而引发电瓶起火,理应承担相关责任。
          经过调解,邹某某为王某免费更换毁坏的电瓶,并确保更换后王某的电动车能正常行驶。(转自:阜阳新闻网)

阿门 | 2013-3-20 10: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315不是刚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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