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身边事] 全面禁止校外培训?最新回应来了!太和家长很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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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3007 | 回复0 | 2023-10-17 18: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15日起全面禁止校外培训”“这一次,教培行业真的要完”“校外补课被彻底取缔了”……继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后,网络不断涌现上述论断。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于9月12日公布,其中明确了涉及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社会性竞赛等各方面的管理方法、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并于10月15日施行。
《办法》引发行业内外关注,其中也掺杂着诸多误读和曲解。“有些家长看了自媒体的解读,觉得我们都是违法机构了。”某学科类培训机构负责人说,尽管他所在的机构已经获得办学许可证,但对社会的误解有口难言。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也接到了许多会员机构的咨询,希望机构出面正式澄清一下。
此前,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发文辟谣称,“网络传言10月15日起全面禁止校外培训”是对办法的误读误解。同日,《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学习班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一百余家教培机构的负责人、法务或政府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培训。
对外经贸大学教育与开放经济研究中心曲一帆研究员在学习班上,向各个机构详细解读了《办法》。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负责人在培训结束后接受南都记者专访时重申:《办法》更多的是对现有相关政策、法规的集成,并没有增加处罚事项、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还可以为全国各地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设置相对统一的程序和标准。针对社会各界对《办法》存有的疑虑和误解,也作出集中解答。 微信图片_20231017183707.jpg

误读1:10月15日起全面禁止校外培训?澄清:《办法》旨在让校外教培行业规范发展,取缔校外培训系谣言

针对“10月15日起全面禁止校外培训”的传言,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9月26日专门发文辟谣,协会负责人在南都专访中表示,去年11月《办法》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时,协会组织过各类型、多批次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集中研讨,对草案内容和后来修订稿的内容都进行了深入分析,大家认为《办法》更多是对现有政策法规的集成,合法合规的机构仍正常运营,《办法》中列出的违规行为,即使没有《办法》,按现行政策法规也是违规的,各地方也一直按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全部取消校外培训是不存在的。”该负责人说,他认为,一些人并没有认真通读《办法》,没有对现行的政策法规与《办法》进行比较,才导致这种误解产生,如果系统研究过《办法》,会得出一个更加理性的结论。
还有些传言,例如有自媒体称《办法》禁止新审批教培机构等,其实《办法》中并没有涉及这点,近期政府部门也没有出台这方面的新政策,仍执行已有的规定。
误读2:《办法》不是一部法且超出了上位法规定?释疑:《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办法》是对上位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细化,没有超出《行政处罚法》范畴

《办法》出台后,有网络评价称“这不算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对此,曲一帆表示,《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行政处罚法》,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办法》属于法律体系规定的种类之一。曲一帆介绍,《办法》主要针对校外培训监管的特殊性,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做了具体化规定,将校外培训治理过程中一些各地理解、执行不统一的地方进行了明晰和统一。例如,《办法》第十七条,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具体化。类似的还有《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分别针对的是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培训、管理混乱的情况,这两条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具体化。
误读3:《办法》施行将恶化校外教培机构生存环境?释疑:《办法》有利于为校外机构发展建设一个稳定的法治环境,并能够保护合规机构的合法权益
《办法》施行后,校外机构是不是更难办下去了?协会在前期征求意见时,参加征求意见的教培机构负责人已经有一个共识,就是《办法》有利于合规机构保护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行业的治理由行政手段向法治手段过渡,出台后将有利于为校外机构发展建设一个稳定的法治环境。举例说,此前各地在治理校外培训行为时,没有建立统一规范的程序,而且处罚的标准和尺度并不一致,同样的行为和情节,不同地方的处罚力度不一样;还有的机构提供跨省服务,会被不同的地方因为同一个行为重复处罚。因此,很多培训机构呼吁,希望在全国建立一个相对统一的程序和标准。
《办法》的出台正是回应了这种呼声,9月26日的《办法》宣贯学习班结束后,一些机构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示,《办法》没有在此前的政策基础上加大处罚力度或者扩大范围,只要机构合规运营,不会受影响。
曲一帆也指出,《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执法的程序,也规定、规范了执法部门的权力边界,其实是在把行政机关的权力关到笼子里。她认为,校外培训机构既要良性竞争,共同营造良好行业生态;又要合法经营,从政策与法律制定者的角度、从“双减”的基本逻辑去解读相关规定,这样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在10月15日《办法》正式施行之前,各地教育部门的相关执法人员已经完成了集中学习,以确保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执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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