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太和县立安中学办学许可证的公告
太和县立安中学,办学许可证号:教民134122240000031号。因该校在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且该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未依法予以延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依法注销太和县立安中学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注销后,不再具备办学资质,其办学许可证及公章同时作废;学校应依法完成学校清算、法人登记注销手续;不得再以原注册学校名义从事任何教育教学活动。
特此公告。
附:1.注销办学许可证学校信息一览表 2.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太和县教育局2023年11月3日附件1:注销办学许可证学校信息一览表序号 | 机构名称 | 举办者 | 办学地址 | 办学许可证编号 | 学校代码 | 1 | 太和县立安中学 | 刘翰林 | 太和县细阳南路188号 | 教民134122240000031 | 3134003032 |
附件2: 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四、《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三、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启用。原2004年9月1日启用的,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五、《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7〕251号)编号:共15位前14位的编号规则不变,第15位数为学校性质代码,分类管理后,“8”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9”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六、《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七、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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