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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阜环(太)罚〔2023〕18号
太和县坟台镇冯圣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 法定代表人:巩** 地址:太和县坟台镇前冯村委会后冯庄东西淝河 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我县互查期间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2023第二季度比对检测报告,涉嫌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另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5日因颗粒物超标排放受到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立案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太和县坟台镇冯圣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巩**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执法证复印件2份、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太环罚〔2021〕24号)复印件1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之规定,《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之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太)罚告〔2023〕17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有以下证据为凭:《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太)罚告〔2023〕17号)和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通用裁量表(表14),根据违法情节,按照裁量计算方法,(1)裁量起点为Y,(2)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中加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加0%,(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加0%,(5)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行为2次加5%,(6)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加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5%。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000/200000=10% 罚款金额=〔10%+5%×(1-10%)〕×20=2.9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文峰支行,户名: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131103602920003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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