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身边事] 颍东首例!造成疫情传播,这对夫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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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0786 | 回复0 | 2022-11-24 09: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2年11月15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系颍东区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被告人兰某、刘某二人系夫妻关系。
2022年3月28日被告人兰某、刘某驾驶号牌为皖AG2595的厢式货车离开上海,辗转江苏省常州市、上海市、江苏省镇江市、安徽省芜湖市等地后前往阜阳。
同年3月31日晚,二被告人从济广高速阜阳东高速出口和袁寨出口下高速时,疫情检查卡点工作人员发现两人是从疫情重点发生地上海返回人员,因此告知二被告人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后二被告人不愿隔离、自愿返回。二被告人重新上高速后一直在颍上服务区滞留。
同年4月1日,兰某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由刘某电话联系秦某和马某(二人另案处理)帮助兰某回到阜阳市内,次日马某驾驶车辆从合肥市至阜阳市途中从阜阳市颍上高速服务区将兰某载带到颍东区小巫庄附近高速段,秦某在此等待并指示下车地点,兰某下车后与秦某共同回到阜阳市颍东区。同日下午,刘某从太和县下高速后驾车前往阜阳市颍东区同兰某汇合,后两人在颍东区盈田工业园附近的车上生活,同年4月2日兰某两次到颍东区新华街采购物品。
同年4月3日上午,刘某核酸检出新冠阳性,后两人被医疗隔离,期间兰某核酸检出新冠阳性。
2022年4月3日下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兰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兰某隐瞒行程、拒不配合调查。
同年4月4日阜阳市颍东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对新华街仁和大药房等区域进行管控。
经调查,兰某关联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1人、密接者34人、次密接者311人;刘某关联密接者31人、次密接者24人。
颍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刘某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管控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兰某、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提示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对拒不接受核酸检测、隐瞒行程、不服从隔离管理规定,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决定命令等行为,引起疫情传播,或者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威胁的,都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来源: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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