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身边事] 阜阳官宣!5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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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2143 | 回复0 | 2022-4-29 08: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阜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通报《条例》制定背景、过程
主要内容和特色
市公安、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参会

据介绍
《条例》已经2021年12月31日
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并经2022年3月25日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收容,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查处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系犬绳以及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未为犬只佩戴嘴套、无证养犬、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监测以及免疫效果评价,实施犬只诊疗、防疫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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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携带犬只出户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等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房屋管理、城乡建设、民政、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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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太“任性”,处罚没商量

《条例》规定我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主要为市、县、乡镇、街道等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只,不得饲养禁养犬。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在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不得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虐待、遗弃犬只等。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并系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佩戴嘴套;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公交车、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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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条例》明确,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禁养犬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系犬绳或者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未为犬只佩戴嘴套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未即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遗留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二百元罚款。


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条例》即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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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纷纷留言“支持”!

“早该这样了”
“管控的好,支持”
“支持这项政策!规范化管理宠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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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从我做起
据了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
或者通过12345热线、110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及时将查处情况告知举报人
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重要信息
请扩散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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