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和县两男子因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这是太和县首例以该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自2020年8月以来,解某甲在太和县城关镇可乐家园租住一房屋,从事窃听、窃照设备(含有隐蔽摄像头,具有拍照、录像功能的打火机、充电宝、车钥匙、眼镜、手包、茶杯、插板、U盘、手表、电子钟等物品)的销售,其安排居住在杭州的王某某负责改装手机,改装完成后,王某某将改装的手机邮寄给解某甲或者由解某甲联系好买家后,发货给客户。解某乙于2021年3月开始协助解某甲进行窃听、窃照设备的销售,负责客服、发货工作。
经鉴定,送检的涉案物品中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解某甲、解某乙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扰乱了国家对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已经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案件办理过程中,解某甲、解某乙经检察官释法说理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对二人分别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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