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二批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迅速行动,严格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依法从严从重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稳定。根据现阶段查处情况,决定向社会公开曝光第二批违法典型案例。请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依法依规经营。
案例1: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姚某某销售假冒侵权口罩案
2020年1月28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阜阳市局发出的执法提示,在个人防护用品专项检查中发现姚某某到插花镇新园菜市街路推销的标称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飘安”牌一次性口罩为侵权假冒商品。据当事人供述,其在阜阳临沂商城从事日杂用品经营,于2020年1月25日以3500元/件(运费每件300元,12.66元/包)的价格从河南新乡购进一次性口罩2件,下乡出售。对照“飘安”商标所有人飘安控股(河南)有限公司声明函,当事人销售侵权假冒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法定办案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姚某某作出没收侵权口罩,罚没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卖场销售无厂名、厂址口罩案
2020年1月26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参与辖区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时发现安徽某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卖场内销售有标称“时尚防护”的口罩,外包装未见生产厂家厂名、厂址,规格10个/包,现场数量100包。根据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所指违法行为。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给该批口罩供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以利深挖案源。同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厂名、厂址口罩,罚没27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阜阳市某有限公司乌江店销售侵权伪劣口罩案
2020年1月31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指挥中心转办案件线索,对位于新乌江镇南大街的阜阳市某有限公司乌江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所称的假冒伪劣口罩。后经投诉人到场指认,2020年1月24日在该店用微信支付购买标称: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PIAOAN”®一次性使用口罩。对照投诉人微信消费记录,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店内电脑2020年1月24日的销售记录,发现该店当天销售记录有一次性使用口罩18次,共77袋,生产企业为河南,其中就有投诉人的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将投诉人提供未使用完的“飘安PIAIAN”®口罩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声明函及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回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产品声明、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对比,认定当事人销售的“飘安PIAOAN”®一次性使用口罩系侵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华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易君康分店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
2020年2月15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接阜阳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当事人销售的N95口罩价格不合理、口罩质量差。经核查,当事人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根据案件移送函线索对安徽华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易君康分店进行依法调查,现场发现该店内销售的YD9002口罩13只,该产品未明码标价,未发现举报投诉的N95口罩。
2020年2月16日,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该店购进N95口罩20只,销售20只,进价20元/只,销售价25元/只;购进YD9002口罩20只,销售7只,进价22元/只,销售价25元/只,均无进货发票和产品有效资质。目前该案件正在依法调查处理中。
案例5: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涛涉嫌销售侵权“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2020年2月18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案件线索提供函:杨鹏在安徽华源医药有限公司物流园门口李涛处购进一批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口罩”,销售给安徽万仁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襄安店。经查,李涛于2020年1月23日在安徽华源医药有限公司物流园门口共购进标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技术要求编号:豫械注准20192140044;品名:一次性使用口罩;规格:20只/包口罩150包,批号为20200115,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6日。当事人所购进销售的上述批次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为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权口罩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红星镇天意大药房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
2020年1月31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得知,当事人颍上县红星镇天意大药房于2020年1月27日晚经微信联系及微信付款方式,从阜阳以15元/包的价格,购进安徽金牛药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280包(25只/包),在其药店以17-20元/包不等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口罩时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已构成经销商品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2月21日,我局按照执法办案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涉嫌无照经营口罩案
2020年2月16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王某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口罩。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2月11日、2月13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N95口罩销售信息,并在线下分别以35元/只销售N95口罩、4元/只的价格一次性防护口罩。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正在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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