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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单位和职工的一场“权”与“法”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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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16 16: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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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单位和职工的一场“权”与“法”的较量
电信职工因讨要工资惹怒上司,万般无奈,弱者申请劳动仲裁;公司经理滥用职权,指令下属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打击迫害、实施“毒招”------ 压抑、痛苦、郁闷、绝望,弱者曾想一死了之;社会的支持,公众的关爱,舆论的压力,他终于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演绎了一场权与法的较量----
查工资惹怒上司
张某,现年48岁、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南京邮电大学)系安徽阜阳市太和县电信公司正式职工,从事本地赵庙区域的光、电缆维护工作。2008年5月7日,张某在县城工商银行领取工资时,发现工资不太正常,随即去公司查询,从工资条上得知他的岗位月工资是660元,从2008年1月1日起,公司执行他的岗位月工资变成了600元。为此,他向时任公司经理谢某反映,要求履行原岗位工资和补发所扣款项。此举让谢经理非常恼火,不仅遭到严词拒绝,还恶狠狠地对张某说:“你等着,再来找就处理你!”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万般无奈之下,2008年5月18日,张某向安徽省太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依法仲裁。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太和电信分公司于2008年6月16日突然下发了“中电信太和(2008)107号文件“关于对张某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张某2007年4月至7月份连续旷工达120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36天。由于考勤没有实行本人签名制度,在提供证据的考勤表上找不到张某的原始签名,是由第三者代签。张某不承认旷工事实。太和县劳动仲裁委认为:中国电信太和分公司应按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只有书面通知张某后才能降低其岗位工资。在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间,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旷工为由,下发“关于对张某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此依法裁决:1.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原岗位工资每月660元标准发放工资,补发扣除的岗位工资420元;2.撤销中电信太和(2008)107号文件“关于对张某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2006年7月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恢复申请人原工作岗位。
中国电信太和分公司不服安徽省太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太劳仲裁字(2008)第6号仲裁判决书,于2008年8月4日,向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1月7日,太和法院作出(2008)太民一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认为:中国电信太和分公司作出对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安徽省太和县电信公司2008年6月16日作出的中电信太和(2008)107号“关于对张某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2006年7月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恢复被告张某原工作岗位。
2009年1月20日,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市太和电信分公司仍然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密令下属做“假证”
为打赢官司,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市太和电信分公司原经理谢某精心策划、用尽“招数”,密令下属职工屈某写张某连续旷工的虚假证明,同时还安排其他员工分别写出张某长期旷工的证明材料,并明示任何人不准向外说。考勤员王某说:“考勤表是谢经理叫我一次性补写的,在2007年4至7月份考勤表上填写张某全部是旷工,不按领导意图办就处理我。”
为达到开除张某的目的,公司领导可谓绞尽脑汁、费尽心思,不惜亲自出马,采取逼迫、诱导、许愿等手段,让员工出具虚假证明,对有功之臣给予提拔。2009年3月27日,总经理谢某将敢作伪证的屈某(临时工)调至电信主业,并提拔为太和电信分公司大庙营业部经理;将郭某提拔为光进铜退班班长(曾因经济问题被停薪停职),后因与主任吵架又被停职;祝某原系光缆维护班班长,被提拔为建设维护部副经理(现为政企部经理);张某原是建设维护部副经理,被提拔为建设维护部经理。
2008年5月16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分公司为顺利开除张某,采取捏造虚假事实、诬告陷害等卑鄙手段,分别向太和县公安局和阜阳市公安局递交《发案报告》称:张某在2008年4月16日至4月30日,严重扰乱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捏造虚假事实、公然在互联网上发布,对部分分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等多人进行侮辱诽谤、人格攻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构成诽谤罪和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张某刑事责任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请予立案侦查。可惜的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分公司的这一要求没有得到太和与阜阳警方的支持,最终以失败而告终,张某也幸免于牢狱之灾。
2008年6月3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工会安徽省阜阳市委员会太和县分会发送“关于对张某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征求意见函”。2008年6月4日,中国电信集团工会安徽省阜阳市委员会太和县分会作出“关于对张某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复函明确指出:张某同志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连续旷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具备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经与会委员表决通过,一致同意本单位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12月4日、2010年1月14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太和电信分公司为了翻案,再次对张某打击报复,以达到开除张某的目的。又两次指派郭某(阜阳电信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郭某(太和电信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国信太和电信公司经理)专程去赵庙和大庙电信支局,采取施加压力、诱导谈话并偷录等手段,再次胁迫下属职工范某、许某(张某的同事)作虚假证明。
艰辛维权终有果
2009年4月8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2009年5月5日、7日,同年7月1日、8月3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再三提出协商调解,建议让张某办理内退手续、并给其6万元的经济补偿。张某坚决不同意办理内退,强烈要求依法判决,并继续履行2006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009年9月2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阜民一终字第241号裁定书,该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08)太民一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2年官司,2年历难。张某陷入极度困境,没有了工作,失去了经济收入,一家3口人日常开销全靠在乡下邮政支局工作的爱人月薪1300元维持生计。终日为维权奔波,张某食不甘味、夜不能寐、精神恍惚、身心交瘁;头发、胡子由黑变白;失眠、健忘、恶魔缠身,他几次想以自杀来证明自己的清白,甚至想采取极端措施与打击报复他的公司主要领导同归于尽!此间,单位的同事、以往的好友得知张某被开除,因劳动争议正在打官司,没人敢接触他,见面老远都躲着他走,甚至连个电话都不敢打。正是:富在深山有远亲,穷在大街无人问。爱人精神受创,周围异样的眼神使她感到低人一等;正在读高中二年级的儿子,因受个别人歧视,思想压力大,学习成绩明显下降。
2年抗衡,2年郁闷。2008年以来,张某3次坐在被告席上,令他百思不得其解的是:
2009年2月18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截至2009年9月8日,二审3个月审理期限早已过了,阜阳中院为何迟迟不下判决书?是什么原因使本案久拖不决?
2008年6月4日,中国电信集团工会安徽阜阳市委员会太和县分会,作为一级工会组织,仅凭一纸公函,不做深入调查,就草率作出“一致同意本单位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他们为何不能主持正义?为何不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0年3月6日,光明网泰安频道发表了记者张子秋采写的题为《报假案 作假证 安徽阜阳电信公司报复职工出“毒招”》一文后,中国维权万里行、中国法制新闻网、中国民生申诉网等全国数百家知名网络媒体纷纷进行转载,在互联网上引起强烈反响,也触动了事件制造者的神经------
据张某反映,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分公司看到报道后,于2010年3月12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光明网这篇《报假案作假证 安徽阜阳电信公司报复职工出“毒招”》稿子,是张某本人所写,并指责此文断章取义、报道失实,要求张某及时撤稿,消除负面影响。随后,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一法官通知张某到法院来一趟,并对张某说:“阜阳电信公司找我们法院了,要求你撤稿。这位法官又说:“这稿子不管是你写或不是你写,我们必须做个笔录,你在笔录上签个名字,证明我们法院调解了,这是领导的安排。张某说:“文章上有作者的名字和电话号码,为什么要我撤稿?我又不是作者。至于撤稿或不撤稿,也不属于你们法院管的事吧!与本案无关的法庭笔录我可以拒绝签字,请你们与作者联系就行了。张某断然拒绝了法院要他签字的要求。
据理力争,雨后彩虹。张某系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是多家新闻媒体的通讯员,面对权势、面对邪恶,他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两年多来,他用在马路边上拾到的矿泉水瓶、捡废品卖的钱,从新华书店购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等20多本法律、法规书籍,专心致志学习、了解、掌握法律条文,反复阅读,死记硬背;他还学会了电脑打字,通过电子邮件,他向光明网泰安频道发出了“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太和分公司原经理谢某报复陷害职工谁来管?》的求助信------
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快,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中国网、凤凰网、中国法制传媒网、中国企业维权网、华律网、中国公民法律援助中心、经济与法内参、中国维权网、法制中国网、民生法制网、民生视点网、千龙网、中国315投诉中心、廉政法制网、腾讯、搜狐、谷歌、网易、新浪、雅虎、中安论坛、阜阳新闻网等国内外200多家主流、强势网络媒体先后争相报道、转载了这一消息!社会舆论铺天盖地,众多网民呼吁声援!中国毕竟是法制社会,张某受伤的心灵得到了慰藉,他看到了希望,迎来了光明!
2010年4月22日,安徽太和县人民法院再次下达了撤销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对被告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的判决。
2010年6月1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恢复了张某的工作。
违法解除 拒绝赔偿
5年间,张某多次向安徽阜阳市电信分公司和太和县电信分公司要求补发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均遭到拒绝,对于职工张某的合理诉求,即不解决,也不给书面答复。2014年11月7日,张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再次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由于中国电信太和分公司拒绝赔偿,无法调解。2015年1月12日,安徽省太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太劳人仲非终字(2014)43号仲裁裁决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补发张某工资损失并加付25%的赔偿费用共计33075元。
2015年1月20日,张某因不服安徽省太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太劳人仲非终字(2014)43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提起民事诉讼并已正式立案。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尾声:应该说,这是一件并不复杂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他反映出中国职工维权之路的艰辛与无奈,同时,也说明有关部门重视不够和相关法律有完善。目前,张某的维权之路仍然处于纷争之中,此案尚未划上圆满句号,对于此事件媒体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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