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
通知全文如下 ↓↓↓ 向上滑动阅览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要求,持续推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稳健可持续发展,现就切实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1.继续提高筹资标准。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各地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年底前按此标准征缴。统筹安排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资金,确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巩固扩大参保成果 2.按年集中参保缴费。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完成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保障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3年2月底。全面放开居民医保参保户籍限制,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继续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缴费政策。 3.实行分类资助参保。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其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具体资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确保救助对象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三、稳步提升待遇水平 4.完善门诊保障制度。稳步提高普通门诊报销待遇,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年报销限额不低于150元,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在确保参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规范使用的前提下,“两病”门诊用药医保结算向符合条件且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延伸。健全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政策。加强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做好普通门诊统筹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等政策的衔接管理。 5.规范落实医保待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探索将政策范围内的门诊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计算口径,统筹门诊和住院救助资金使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6.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大病保险实施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做好高额费用负担患者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依申请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四、深化医保综合改革 7.推进制度政策统一。严格按照《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2022年底前实现所有统筹地区制度框架统一和清单外政策的清理规范。分类分步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政策调整要及时请示报告后实施。将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情况纳入相关工作绩效考核。 8.提高医保保障绩效。强化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集中带量采购提速扩面。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加强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基金收支预测分析,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全面落实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医保便民服务水平。持续推进国家(安徽省)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应用,提升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效能。
五、健全公共管理服务 9.完善参保征缴服务。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加强源头控制和重复参保治理,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关心关爱困难群众,继续保留传统缴费方式,确保不因征缴方式改革造成“漏保”“脱保”。根据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的要求,依托基层组织及人员,积极做好动员参保缴费工作。 10.方便群众就医结算。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医保便民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深入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2022年底前实现每个县开通至少一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所有统筹地区开通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六、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11.全面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要健全部门工作协同机制,医保部门要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改进政策宣传方式,普及医疗保险依法参保、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主动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做好舆情风险应对。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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