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偏偏有人不信以身试法当然结果只有一个
近日,太和县公安局苗集派出所接警称,在太和东高速收费站处理一辆超载车辆时,一女子情绪失控、肆意辱骂执勤交警。苗集派出所当即将该女子传唤到派出所调查,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罚款3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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