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8日上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网络了解到一条可能涉嫌涉疫犯罪信息,便及时与颍上县公安局沟通联系。当日下午,颍上县公安局对吴某忠、吴某丹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后,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迅速派员提前介入,参与案件讨论,提出侦查取证意见。
经查:颍上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2022年4月10日发布的第16号通告第一条明确规定:“严格来(返)颍人员管理,各交通卡口严格查验安康码、行程码及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继续严格执行外地来(返)颍人员闭环管理措施。”吴某忠、吴某丹二人故意隐瞒从省外中风险地区返颍的真实情况,谎称从低风险地区返颍,逃避闭环管理,并到多个乡镇活动,准备离颍时经核酸检测呈阳性,给颍上县带来极大疫情传播风险隐患,造成颍上县再次对多地采取封控、管控措施。二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待二人隔离治疗结束后,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将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检察官提醒
疫情防控无小事,违法犯罪必追责。检察机关将坚决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同心战“疫”,共克时艰,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坚决打赢“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疫情防控阻击战,早日实现“动态清零”总目标。
刑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