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公安局侦查大队原大队长受贿被判刑

[复制链接]
查看14062 | 回复0 | 2015-10-31 09: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经侦大队大队长的位子上干了4年,刑侦大队教导员任职一年半,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免遭立案调查,深度介入多起经济案件,将案源当成摇钱树,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7.28万元。日前,界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原大队长陈军受贿一案,经阜阳市中院终审裁定,判处陈军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陈军任界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副大队长;2008年7月至2008年8月任界首市公安局副科级侦查员;2008年8月至2012年9月任界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2012年9月至案发任界首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教导员。2014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临泉县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被刑事拘留,当月19日被阜阳市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此后,临泉县法院一审审理陈军犯受贿罪一案,认定被告人陈军在担任经侦大队大队长、刑事侦查大队教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07.28万元。在侦查期间,陈军揭发他人受贿的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据了解,陈军分别于2014年5月28日、8月14日将非法所得23万元退缴侦查机关;2015年2月12日将非法所得84.28万元退缴临泉县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陈军利用其担任经侦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4年间,收受财物共计97.28万元。

  其中,其收受金额最大的两笔为:2008年至2010年,在办理界首市靖界冶华有限公司涉税案件过程中,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现金38万元,并对该公司案件给予关照;2012年上半年,协查华西钢铁有限公司涉嫌偷漏税案件,帮助华西钢铁有限公司未被立案侦查,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甲委托朱某乙所送现金15万元,后又收受该公司实际经营者王某乙委托王某丙所送现金15万元,共计30万元。

  此外,陈军在办理界首市祥瑞铝塑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先后4次收受刘某甲现金2.3万元;办理界首市玉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停止对该公司剩余发票的核查工作,收受申某某现金6.2万元及40箱政务专供酒,共计7.08万元;配合湖南株洲市经侦大队查处界首西城工业园区安徽金盈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帮助协调关系,使得宋某某未被湖南警方立案抓捕,后又帮宋某某追回部分货款,先后两次收受宋某某现金12万元。

  2015年2月10日,临泉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一审判决后,陈军不服,提出上诉。近日,阜阳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新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