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架对方不买账,阜南一男子动手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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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2821 | 回复0 | 2015-10-16 09: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听到有人吵架,大强主动上前劝,没想到对方不买账,劝架变成了争吵、辱骂,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冲突中,大强将对方咬伤、踢伤,致其身体损伤达到轻伤二级。

  近日,经阜南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阜南县法院一审认定大强犯故意伤害罪,因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5.5万元获谅解,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大强是阜南县居民,30多岁。

  2月1日吃过晚饭,大强和几个朋友一起到阜南县某浴池洗浴。期间,大强的同伴因琐事与一名叫小六的客人发生纠纷,两人由争吵变成了辱骂。大强上前劝阻,试图平息这场小风波。

  不料,对方以为大强来帮忙,不但不听劝阻,反而与大强吵了起来。转眼间,争吵变成了厮打,大强咬小六的左侧面部,并用头顶小六的鼻子,致使小六面部多处流血。之后,大强还连续用脚踢小六的头部和面部,致使小六的眼部出血。

  在围观群众的努力下,两人才被拉开。后来,小六被送往医院,经检查,其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骨折,住院治疗近40天。

  住院期间,小六共花费医疗费近万元。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6月底,大强与小六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各项损失4.5万元。

  7月中旬,阜南县检察院指控大强犯故意伤害罪,向阜南县法院提起公诉。9月25日,经调解,大强再赔偿小六1万元。对于大强的行为,小六表示谅解。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大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大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小六的经济损失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大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判决大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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