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加强家校协同监管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做好对在校学生和子女的教育监管,有效防范对未成年人欺凌等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 育指导。二、严格执行强制报告制度医疗机构、旅馆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教育机构、村(居)委会等行业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市公安局报案或向市检察院举报 。对不履行强制报告责任的行业经营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入住旅馆“五必须”要求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四、限制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 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 证件。五、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经营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文身警示牌,建立文身人员实名登记、年龄核实等制度台账。六、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含电子烟)、酒、彩票经营商户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七、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车辆租赁服务汽车租赁商户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不得故意通过第三人为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 。任何成年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租车便利 。汽车租赁商户应当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的标志,建立租车人员实名登记、年龄核实等制度台账;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八、限制出租车、网约车行业运载未成年人至外县市出租车、网约车行业在单独运载未成年人至外县市时,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 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出租车、网约车行业对于未成年人需要租车至外县市的,若发现可疑情况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九、不得向未成年人租售、提供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和少年儿童读物经营商户不得向未成年人租售、提供含有诱导教唆犯罪、渲染血腥暴力等内容的文化产品,严查租售、提供夹杂“黄暴毒”及封建迷信等少年儿童读物。十、禁止收购、寄卖未成年人提供的贵重物品物品零售、物品回收及典当行业要加强日常登记管理,向未成年人收购相关物品时,要对出售物品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 新旧程度等如实登记,井建立台账;禁止收购与寄卖未成年人提供的贵重物品,如发现可疑物品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备。十一、不得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任何组织、单位及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不得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不得帮助、组织、指引、带 路、运送、参与、窝藏、包庇未成年人偷越国(边)境,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上人员,一律依法严惩不贷。十二、不得招录未成年人就业任何单位和市场主体都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及介绍就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高危行业以及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十三、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任何组织、单位及个人不得在不加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发布有关未成年人不当行为的视频、图片等信息 。如发现此类问题,相关部门可责令发布者删 除信息。相关行业场所经营者如违反本公告,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举报电话:太和县人民检察院:0558-12309;太和县公安局报警电话:0558-110。特此公告太和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 年 2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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