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修 发表于 2022-8-3 09:31:22

太和通告!暂缓!

太和县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 号)及《安徽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方案》(皖医保秘〔2022〕67 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缓缴对象
缓缴对象主要为参加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具体名单由省统计局、省税务局共同提供与医保系统比对后形成。
二、缓缴范围及期限
2022年8月起,对上述企业暂缓缴纳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8月至10月的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流程
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职工医保费缓缴“免申即享”的要求,我县在2022年8月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中已开始对上述企业缓缴3个月的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享受职工医保费缓缴政策的企业在缓缴期间,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医保缴费时只显示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单位缴费金额为0,请注意缴费金额的变化。
如符合缓缴政策的企业不愿进行缓缴的,请于2022年8月25日前通过书面、电话及邮箱等方式向太和县医保部门提出申请退出缓缴,退出缓缴的企业职工医保缴费将在2022年9月作相应调整。
四、注意事项
1.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政策的企业缓缴期结束后,应于缓缴结束次月(2022年11月)一次性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逾期不缴纳的,税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2.新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及未纳入缓缴名单的参保单位,可向太和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出具书面承诺,符合条件的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3.缓缴期间,参保单位职工医保各项征缴业务正常办理,不受影响。
五、太和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征缴股联系方式:
受理地址:太和县行政服务大厅医保窗口联系电话:0558--8635129    0558--8669981受理邮箱:764416585@qq.com业务QQ群:983259951 附件:新参保单位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承诺书(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
太和县医疗保障局202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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