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编辑 发表于 2018-1-31 16:49:56

被罚了!太和2018年首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事件!以可要小心了……

为深入推进全县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太和公安严格按照《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和加强大盘香监管的通告》要求,以宣传烟花爆竹禁放和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为重点,精心部署,多措并举,一方面通过与大型娱乐场所、婚庆公司、酒店签订《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责任状》,组织动员辖区行业场所沿街电子显示屏播放烟花爆竹禁放口号,发放《致广大太和县人民群众一封信》等措施开展宣传工作;另一方面组织交警、巡警和禁放区派出所加大巡逻力度,加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


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和加强大盘香监管的通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阜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现就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和加强大盘香监管工作通告如下: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沙河路-长征路-祥和路-民安路所合围区域。除上述禁燃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林地、绿地、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区。二、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件。三、倡导在全县范围内不烧大盘香,严禁沿街兜售和出店销售大盘香,严禁在门前店外焚烧大盘香。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个人举报经查证实的,对举报人给予200元奖励(具体规定见《太和县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1月20日


1月24日上午10时,城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巡逻时,听到光明路晶宫国泰城南门有燃放礼炮声音,民警闻声即动,立即前往现场查看。发现光明路北侧一超市因开业大喜燃放大量烟花爆竹,该地点属于禁燃区域,民警当场责令其停止燃放,并给予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贾某某罚款处罚,为禁放区办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提供了参考,也打破我县查处此类案件战果为零的记录,打响了禁燃工作开门炮。点击视频查看详情▼▼▼http://static.video.qq.com/TPout.swf?vid=v1332cbny8b&width=500&height=375&auto=0&auto=1
通过对其教育宣传,经询问:贾某某(男,30岁)如实陈述了因超市开业自己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目前,城关派出所根据《安徽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人贾某某给予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开展“禁燃”工作,是提升城市品味、创建文明城市的必然要求,是顺应群众呼声,回应群众关注的重要决策,太和公安坚定信心、下定决心,全力以赴抓好“禁燃”工作,保护大气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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