翱翔天空 发表于 2016-8-26 16:51:48

太和一男子印假发票,窝点被警方捣毁

本帖最后由 翱翔天空 于 2016-8-27 11:44 编辑

近日,太和警方雷霆出击,成功捣毁一非法印制假发票窝点,“票头”刘某妄想借助制作假发票来发一笔横财,就在自己家中办起了假发票印刷厂。

可他怎么都没想到生意还没做成,就被蜀黍现场抓获!这个“家庭式小作坊”,现场更可谓是“行当齐全” ,

蜀黍现场缴获印刷机、切纸机、晒版,打孔机等多种印刷发票设备十余台和多省份各类假发票成品和半成品共计300余万份。。

PS:蜀黍提醒大家,不要以为只有制造和贩卖假发票才会受到法律制裁,购买假发票同样也是会追责的哦!


假发票的危害
01
假发票侵蚀了国家税基,诱发偷税、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和违反财经纪律,威胁国家税收安全和经济安全。

02
假发票为财会造假、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产等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如以消费券的方式,变相发放福利,开具办公用品等项目发票入账,既违反财经纪律,又造成少缴所得税,并诱发贪污腐败问题。

03
与制假、售假发票的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成为恶化社会治安环境,破坏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败坏社会诚信,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如何鉴别假发票

(一)从印章入手

A、印章模糊不清或无印章,有的经营部门在出具假发票时,为推卸责任保护自已故意不将印章印清或拒绝盖章。
B、使用已倒闭经营企业的公章,有的企业虽已破产倒闭,但公章却没有依法收缴,为开具虚假发票提供了方便。
C、印章经营范围与开票内容不符,如有的发票开具内容是办公用品而盖的却是某副食品商店的章,开具内容是汽车修理而印章却是某商场服装专柜的销售专用章。
D、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只盖代开发票专用章,而没有经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个体经营者私章。
(二)从发票开具的规范程度入手

    某些发票在开具的规范性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的发票没有开具购货单位,有的发票不开具日期。这种类型的发票在报销单位和入账时间上都有很强的弹性,可以随时随地报销。
(三)从发票的开具内容入手

    日常假发票开具内容主要集中在办公用品、会议费、汽油费、维修费、食品费等,如果这几方面的费用不合常理,就有可能存在开具虚假发票的问题。

(四)从票号和日期等的逻辑关系入手
    有的发票票号和开票日期逻辑关系上存在问题。如有的单位从某一购货单位开具的购货发票,票号是连续的,但日期却相差甚远;有的发票票号连续或票号不连续但是同一本上的发票,而印章却是不同的购货单位;有的单位同一天从某一购货单位开具购货内容相同发票,但发票票号相差甚远或不是同一本上的,这往往是开票人为掩盖事实真相故意所为,反而弄巧成拙,露出马脚,足见开虚假发票人的心虚。

(五)从发票的行业类别入手

有的单位在开具虚假发票时忽视了对行业类别的对照,造成发票的行业类别与经营行为产生矛盾。如有的发票开具内容是购置办公用品,而使用的却是建筑行业的发票;有的发票开具内容是房屋维修,而使用的却是商品零售行业的发票等等不一。虚假发票虽然变化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掩人耳目,以假乱真。还是俗话说的好:假的真不了。


当然以上提到的五种鉴别虚假发票的五种方法只是从票面上加以辨认,要想将虚假发票问题真正落实,还应走出账本,进行必要的延伸核查。


虚假普通发票类型

一是虚开(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与开票方无交易行为,但为达到少缴税款、套取现金等非法目的,通过虚构经营业务以及支付开票费等相关利益为代价,让开票方为自己虚开、代开发票。这里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纯粹的无经营业务即为通常意义上的虚开;另一种情况是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但所发生的业务并非是与开票方所进行的,即为通常意义上代开。例如甲向乙提供应税劳务,但甲是个体户没有发票,乙为报销费用,于是乙通过支付一定的开票费让丙为自己代开发票。

二是取得假普通发票。虚假发票通常被大家放在一起说,但实际上有区分。如果有真实交易发生,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应为假发票,其中又分为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

    恶意取得,即存在真实的交易,但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或者应税劳务接受方明知取得的发票系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行为提供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或者从销售方和应税劳务行为提供方以外第三方开具的发票,但依然收取并予以税前扣除。
    善意取得,即存在真实的交易,注明的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或者应税劳务接受方明知取得的发票系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行为提供方以非法手段获得。
虚假普通发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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