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小祸 发表于 2016-6-3 10:34:21

太和苗集诉讼 判决已半年赔偿款分文未见

去年6月14日,太和县苗集镇少年小瑞(化名)和两位同伴在当地一处水塘游泳时不慎溺水身亡。事后,小瑞的母亲王彩云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年11月20日,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决苗集镇淝西村委会赔偿王彩云各项损失85280元。但是,半年过去了,王彩云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款。
   对此,淝西村委会主任解释,她至今没有见到判决书,村委会也没有履行判决的能力。目前,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准备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已半年,赔偿款分文未见

      去年6月14日,小瑞与同村的两名少年一起到苗集镇四苗自然村附近的一处水塘游泳,小瑞误入深水区,不幸溺水身亡。
      该水塘位于太和县苗集镇淝西村委会境内,属淝西村委会所有。事发后,小瑞家人在水塘四周没有看到任何“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等类似标记或者警示牌。
      小瑞家人认为,淝西村委会作为该水塘的所有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警示义务,是导致此次溺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溺水事故发生后,小瑞家人还获悉,当地村民苗同银、苗同志、苗同桂、苗飞是该水塘的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苗飞还曾在该水塘深挖取土。因此,上述4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小瑞的后事料理完毕后,王彩云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淝西村委会和苗同银等4名村民赔偿14万多元。
      2015年11月20日,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决苗集镇淝西村委会赔偿王彩云各项损失85280元,苗同银等4名村民无需赔偿。
      本以为此事到此告一段落,但是,淝西村委会一直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截至今年6月1日,王彩云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款。

当地村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王彩云向颍州晚报记者提供了太和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53号)。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水塘以前是村民的可耕地,后来因修建高速公路被补偿征用,形成水塘。
       法院认为,该水塘对不特定人群构成了安全威胁,太和县苗集镇淝西村委会作为水塘的所有人,应担负起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酌情承担侵权责任(30%)。
      小瑞系初中学生,本人对在缺乏安全保障的水塘里游泳的危险性认识应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王彩云作为小瑞的监护人也未有效尽到监护义务,对这次事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苗同银等4名村民因没有确切证据表明,对这处水塘负有经营管理义务,王彩云也未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土地管理机关对苗飞是否存在水塘深挖取土行为的查处事实,法院对王彩云要求苗同银等4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
2015年11月20日,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受理费1932元由太和县苗集镇淝西村委会负担。

村委会主任:未见判决书,没有赔偿能力

       采访中,颍州晚报记者获悉,去年7月30日,太和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王彩云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苗同银、苗飞等4名村民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太和县苗集镇淝西村委会经法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几名被告均未答辩,也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
       6月1日,太和县苗集镇淝西村委会主任张莉萍向颍州晚报记者表示,截至记者采访时,她尚未见到法院的判决书,也不清楚具体的赔偿金额。而且,该村属于贫困村,几乎没有集体收入,因此,村委会没有能力履行法院的判决。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王彩云已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6月1日,太和县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法院执行局已经受理王彩云的申请,“目前已经立案调查”。

椿樱海棠 发表于 2016-6-3 12:53:34

帮他顶一下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太和苗集诉讼 判决已半年赔偿款分文未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