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维权需注意
一、书面文件要求装修公司加盖公章在房屋装修中,需签署装修合同、预算书、材料交接单、工程变更单、付款凭证以及结算书等。在签订时,消费者面临着装修公司的法定代表、设计师及施工队员等。一些消费者为图方便往往不要求装修公司在这些文件上加盖公章,而是觉得只要有具体经办人的签字即可。殊不知,这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能够当然代表公司以外,其他人员只有经过公司授权后才能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因此,当文件仅有经办人员签名,消费者便无法将该文件与装修公司联系在一起,而必须设法证明经办人员的行为是经过公司授权的。考虑到装修公司中人员的流动性,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因此,消费者最好要求装修公司在每份文件上加盖其的公章,这样将免除日后诉讼中出现举证责任问题。
二、对合同内容予以明确
对消费者来说,装修无疑是一项复杂工程,许多专业术语甚至从未听说过。但消费者专业知识的不足并不能改变法律所奉行的规则,即“买方应自己当心。”也就是说,法律在消费者未明确自己对装修标准的要求时,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是由消费者自己来承担。比如,消费者与装修公司未约定装修所使用的板材标号,则装修公司有权在符合国家标准的板材中进行选择;其完全可选择甲醛含量较高但价格相对便宜的“E2”级板材,而不选择甲醛含量低但价格较昂贵的“E1”级板材。因此,消费者在装修前,应尽可能地了解些基本的装修知识,并据此对合同中的内容予以明确。
三、将协商内容书面化
房屋装修是一个费时的过程。其间,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是常事。如不将变更内容写入合同,随着时间的推移难免会产生纠纷。一些装修公司为牟取高额利润,甚至在与消费者达成口头变更协议后,故意对书面文件不予变更。如某消费者原本与装修公司书面约定铺装某名牌瓷砖,后出于节省考虑,便与装修公司口头协商换较为便宜的普通瓷砖,并多次口头提醒装修公司。但在施工时,装修公司仍使用名牌瓷砖。当消费者欲交涉时,却无法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依照合同法中的“书面证据规则”,在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间是否存在相反的口头协议时,其权利义务将以书面合同为准。因此,在工程变化时,尤其是将导致装修费用降低时,消费者应要求与装修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四、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装修款装修公司人员身份复杂且流动性大,在此情况下,如消费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则装修公司事后可能辩称公章被经办人员盗用,收款是经办人员的个人行为,而公司并不知情等。此外,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工程款还可能产生付款数额及货币真伪方面的争议。建议消费者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即直接从本人的存折或银行卡中将款项转入装修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妥善保管有关的银行付款凭证,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能查明款项的流向,从而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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