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终生禁驾名单 60人告别方向盘
终生禁驾人员均为2014年1月至今,因酒后驾驶或肇事逃逸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这60名被终生禁驾人员中,驾龄最长的18年,驾龄最短的还不到1年,驾龄在3年以内(包含3年)的共有21人,约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年龄最大的53岁,年龄最小的仅21岁。涉及酒后驾驶的人员3名,其余57人均为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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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5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一
2014年11月1日22时许,张某(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人,持C1驾驶证)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60.8mg/100ml)驾驶皖KYY3xx号小型轿车,沿临泉县光明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泉河大桥北20米处时,追尾撞到梁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上,造成梁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5年4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张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
2014年7月5日20时50分,饶某(安徽省界首市人,持C1驾驶证)驾驶皖K209xx号小型轿车沿界首市新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碧辉煌”酒店门前路段,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相撞,致刘某受重伤。事发后饶某驾车逃逸,后于7月7日向界首市公安局投案。经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对饶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
终生禁驾意味着“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将这些驾驶人信息录入全国驾驶人管理系统,并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禁驾人员报名,系统会自动锁定。若被终生禁驾后仍开车上路,驾驶人一旦被查处,将按照“无证驾驶”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内的处罚。
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今后还将不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终生禁驾”名单,在震慑心存侥幸的交通违法犯罪人员的同时,也是想提醒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酒驾、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共创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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